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了《莱芜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这是莱芜市以地方立法形式在全国率先制定的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改革的地方性法规,为钢结构建筑应用和钢铁行业转型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条例》明确了钢结构建筑在各类公共、公益性建设、工业厂房及房地产项目中优先应用,应用范围包括:政府投资、主导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医院、学校、危旧房改造,大跨度、大空间和单体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社会投资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商业仓储等公共建筑,各类工业厂房(特殊功能需求的除外),多层及部分高层住宅建筑;市政桥梁、交通枢纽、公交站台、公共停车场、立体停车库等市政基础建设项目;位于生态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
《条例》还规定了对钢结构建筑应用实行政策扶持,市财政部门将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纳入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在享受省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用于弥补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增量成本;对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建造形式的建设项目,依法落实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具有工程总承包资质的钢结构企业采取项目总承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对符合优先应用范围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具有采用钢结构条件的,规定部门将钢结构应用的相关要求纳入用地规划条件函,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时按规划条件函将钢结构应用的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鼓励钢结构及其部品配套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国有投资或者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钢结构试点项目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对采用钢结构的国有投资的保障性住房、新农村建设、公益性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试点项目,优先采用项目总承包模式;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和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对运载超大、超宽建筑构件的车辆,在依法规范的前提下,给予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的支持或便利。
《条例》的出台,将有效促进钢结构在工程领域的广泛应用,为莱芜市钢企业提供新的产品需求途径,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莱芜市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对推动莱芜市钢结构产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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